(一) 指導教授
1、 研究生須在研一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選定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為指導教授,非本校教師可為共同指導教授,並提交指導教授簽名之同意書。
2、 每位指導教授指導本院研究生人數(含共同指導部份),每屆不得超過十人。
3、 凡研究生之配偶、前配偶、三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及有利害關係者,不得擔任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
4、 更改指導教授必須經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的書面同意。如有異議,由執行長協調之。
(二) 學科考試
1、 研究生已修習第一學年所有必修課程者,可申請參加學科考試。
2、 研究生應於規定期限檢具學科考申請書,並經核准後辦理。
3、 學科考試採論文計畫書審議,以書面審查及口試方式進行,並於口試時檢核論文題目與內容是否符合學位學程之教育目標、核心能力及所屬專業領域。
4、 學科考試科目各科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得於一學期後申請重考。
(三) 學位考試
1、 研究生在提出學位考試前,必須通過學科考試,且修滿規定學分。
2、 申請學位考試前,應完成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並獲通過後,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3、 研究生於完成論文初稿後,應依本院行事曆規定日期檢具學位考試申請文件,申請學位考試,經核准後始得參加學位考試。
4、 碩士論文須依照規定格式繕打,由研究生於考試日期前提交論文初稿及原創性比對報告供學位考試委員審閱。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之相似度指數應以20%(含)以下為原則。
5、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碩士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在修業年限未屆滿前,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即予以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