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考試規定
申請學位考試,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始能申請學位考試:
1、研究生在提出學位考試前,必須通過學科考試,且修滿規定學分(39學分)。
2、申請學位考試前,應完成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並獲通過後,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3、研究生於完成論文初稿後,應依本院行事曆規定日期檢具學位考試申請文件,申請學位考試,經核准後始得參加學位考試。
‧進行方式:學位考試採論文審議,以書面審查及口試方式進行。由研究生於考試日期前提交論文初稿及原創性比對報告供學位考試委員審閱。
‧評分標準: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碩士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在修業年限未屆滿前,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即予退學。
【學位考試】口試委員
學位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邀請其他二名相關專門領域教授,且其中一名委員須為校外委員擔任考試委員(含論文指導教授共三名)。
【學位考試】考試地點
‧請於逢甲大學經營管理學院EMBA申請系統
→完成線上【學位考試】申請
→列印申請表
→本人暨指導教授簽名後
→繳交【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書】給予經管院‧學科/位考試承辦人
院方收到您填妥的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書後,將會安排於「逢甲大學中科校區」舉行。
口試地點訊息,待承辦人於系統審核‧排定後,將由逢甲大學經營管理學院EMBA申請系統以EMAIL方式通知。
【學位考試】放棄/異動考試
放棄申請或日期異動者,必須於原申請考試日期前三天通知學科/位考試承辦人,並填寫考試異動申請表完成異動申請 (有需要者請與承辦人聯繫)。